摘要
保险代理源自民事代理制度,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应简明清晰,但市场主体的逐利行为已使其发展为一种复杂的、具有行业特色而又蕴含诸多风险的代理模式。身处内部法律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既有默契又有分歧,这使得外部第三人所能够享有的交易信息明显不足,一旦代理人缺乏诚信,便会给其经手的保险交易关系带来严重损害,影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规范保险代理业务,不仅有赖于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施行的管理措施,更应当重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基于交易关系互享信息从而有效抵制代理欺诈这一民间路线。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