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对男女两性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反映了我国的国情实际。但用社会性别视角去分析,其仍然存在某些制度性的缺失、内容的失之过简,有些规定未能与时俱进,甚至难于操作。立法仍然有很大的修改和完善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些立法缺失与不足的原因,借鉴已有的立法例,从男女两性实质平等出发,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和保护、妻之婚前财产以及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非常态下夫妻财产制等进行分析和立法设计,从而打造一个缜密的、达致夫妻之间利益衡平的完备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0-63,共4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立法之亲属法体体系研究"(08JA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