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下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在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的设计上普遍存在以停止执行为原则和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这两条思考路径。作为司法审查过程中利益冲突与消解的制度表征,起诉是否停止执行本质上是在执行利益与延缓利益之间的权衡与取舍。比较法的观察同样显示,域外立法规定虽貌离而神似,通过立法赋予司法裁量权则体现出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现行立法的修改也应超越无谓的原则与例外之争,将重点转向对司法裁量概括审查和利益衡量二重基准的建构。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2-128,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章志远主持的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行政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典修改”(项目编号:06SJD820002)的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