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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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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8年第11期1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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