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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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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7年第6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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