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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限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不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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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有一种做法,就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以硬性指标的形式加以限制,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悖刑事诉讼法142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实属不当。对相对不起诉加以限制的本意在于防止对此项权力的滥用,无庸讳言的是,近年来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宽严适度及标准掌握不一以及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个别检察人员滥用职权、办人情案等诸多原因,确实出现了相对不起诉被滥用的情况.
作者 刘永纪
机构地区 达拉特旗检察院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7年第6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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