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1996年至2005年期间,曹远富在昊华公司下属的木城涧矿和大安山矿从事采煤工作。其中,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曹远富到川宜艾服务公司承包的木城涧矿大台井工作;2005年9月,曹远富以徐文科的名字到大安山矿工作,同年12月,大安山煤矿发现此情况与曹远富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2月,曹远富私刻木城涧煤矿采煤十段公章,自行开具介绍信,到朝阳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被确诊为一期煤工尘肺,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之后,曹远富先后以川宜艾服务公司和昊华公司为被告就工伤赔偿问题,申请两次劳动仲裁,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11期51-52,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