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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对方为何不能获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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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我公司因生产之需,于2006年元月起租赁A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2年;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我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11期60-60,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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