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组织形式,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收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支持不足、结构松散、利益分配不公平以及政府"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因此,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促进其健康协调发展。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