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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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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的立法规定,最终要司法机关来适用。死刑的司法限制是警官、检察官、法官及律师共同承担的历史使命。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98-202,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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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陈兴良,陈瑞华编.《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论坛暨德恒刑事法论坛》第二十八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 2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载《刑事法前沿》(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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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载杨宇冠,杨晓春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71页.
  • 6谢望原,谢福笛.《最大限度限制死刑:反思与建言》,载陈兴良,胡云腾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年度第一卷下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24页.
  • 7徐根林,焦宗林.《死刑的司法控制--以刑事法官的死刑观念为视角》,载李洁,张军,贾宇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中卷:死刑的司法限制适用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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