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逐步成为"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宏观调控的法理基础客观存在于宪法精神以及各个部门法的条文中。德、日、美三国相关法律可以作为比较研究的基本素材。比较法律制度应从"基础变量"和"立法变量"两大方面展开。研究表明,一国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确立在实质上即为行政公权干预私权主体范式的制度确认。三国立法经验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可以部分地为我所鉴。
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55-161,共7页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科学发展观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体现研究”(项目编号:07&ZD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