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不抵债"是确认企业破产的要件之一,它不能脱离"不能清偿"而独立地作为破产原因;但是,"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申请企业破产的独立要件。各国立法在资不抵债要件适用过程中都进行了限制。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与《企业破产法》框架下,合伙企业可以适用"资不抵债"的破产申请要件,但要对适用范围、债务范围、资产范围与形态、申请权利等进行修正。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6期40-47,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化研究"(05JC820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