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经营中,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形式时,能够运用垂直约束来规避东道国反托拉斯法(竞争法)的限制。在反托拉斯法实践中,水平并购是诱发东道国产业竞争度削弱的重要原因,而垂直一体化和垂直约束会产生一定的反竞争效果,但由于同时具备促进竞争的功能,控制较为困难,法律实施成本也较高,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以放松这方面的管制较为恰当。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6期71-79,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跨国公司准市场控制行为的理论和实践研究"(2006F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