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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对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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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2期96-9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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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2

  • 1魏振濠.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 2张权利.刘宁元.中国拍卖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7.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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