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非法证据可以分为刑事非法言辞证据(通常表现为我们所说非法口供)以及刑事非法实物证据。理论界多数精力都集中在研究刑事非法言辞证据上,而对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在使用上应该排除还是采纳,亦即在构建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上显得关注较少,且相互之间的观点分歧比较大。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为研究者对构建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没有全面考虑或者对这些理论基础有着不同的权衡,本文拟对这些理论基础进行全面介绍,以期减少学界纷争并早日构建出一个适合本国的刑事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出处
《铜陵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Tongl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