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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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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 肖德芳
机构地区 宜宾学院法学系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11期80-83,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ALL,NCCUSL.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0-368,4-12.
  • 2.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85.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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