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后的规定(草案)指出,上海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将由上海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的促进、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8年第11期8-8,共1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