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列举了"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和情形,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书等,投标无效。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标书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却"小题大作",一概地将那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去响应的标书,全部作为无效标书处理。对此,不少投标人都提出异议,大家都认为,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言在先",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和规定都不能成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8年第11期64-65,共2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