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行业性集体谈判主体的分析与思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样在法律上确认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的地位。
作者 雷杰
出处 《工运研究》 2008年第21期20-23,F0004,共5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