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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罚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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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监部门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将在生产环节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转移、变卖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束手无策,无法进行处罚,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对这种行为未设定罚则;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 夏希亮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8年第11期31-31,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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