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都存在着规则主义与人本主义两种不同的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坚持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依赖刑法的确定性、强调探寻立法者的原意、注重抽象人权的保护而忽视现实人权的保障、缺乏对违法犯罪者的人文关怀等。而坚持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则有利于明确刑法解释的目标与出发点、确立人权在刑法解释中的地位、注重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等。因此,我国的刑法解释观应从规则主义适度转向人本主义。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15-123,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