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殖民地时期,美国就引入了陪审制度。经过200余年的发展与变革,美国的陪审制度成功地嵌入到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之中,并与它们形成一种互依互存的关系,其运作也趋成熟定型。相比之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法律共同体强制嵌入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在与国家权力结构、制度安排和社会文化等社会结构子系统的互动过程中发生了冲突,制约了制度的有效运作。如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制度价值和功能,制度变通和制度适应是关键。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49-155,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