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时定额证券投资利用平均成本投资法,可使运用该方式的投资基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因而被美国等国家广泛用于社会保障领域。我国养老金制度长期否认养老基金账户个人所有权并为定时定额投资,不利于建立国家基本养老金、单位企业补充养老金以及个人养老储蓄三位一体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定时定额证券投资作相应规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法律关系、保本基金合法性等法律争议,需要进一步讨论。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206-21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