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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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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请问:办理完毕的时间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为准还是以案件执行完毕为准?
作者 施倚
出处 《劳动保护》 2008年第12期111-111,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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