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为公诉,这有利也有弊。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自诉转公诉主要是通过直接提起公诉、接管自诉或独立上诉三种方式来实现的,它与代为告诉、自诉担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完善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既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11期3-12,共10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XFX015)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