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主体的"权利告知义务"与被追诉人的"知之权利"相辅相成。它不仅是被追诉人组织有效辩护的制度前提,也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侦查权利告知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支撑和维系,并形成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不负有告知义务,还经常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摆脱被追诉人权利配置的畸形现状,我国刑诉法修改应当对权利告知机制给予重视,构筑一套相对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机制。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11期73-79,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万毅副教授主持的教育部社科研究课题(06JC82000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