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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补偿费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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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原来是在街头跑“摩的”的农民工,前年某公司要招一名资料递送工,招工的附带条件是必须自带摩托车。我被录用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经理口头说每月付我1400元。每天傍晚我去上班的时候,公司财会人员都下班了。每月工资都是经理代我领取的。后来在工作时我受了伤,在计算工伤赔偿时,我说我的月工资是1400元。
出处 《公民导刊》 2008年第12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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