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33号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以下8类案件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也称由被告举证或举证倒置):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②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建筑物、设施或搁置物质、悬挂物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诉讼;⑤饲养动物伤人案件;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④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出处
《当代医学》
2008年第11期29-31,共3页
Contemporary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