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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20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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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德国,而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它通过对物权人处分权的限制,有效地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同时采相对无效主义,保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利于民法公平、效益价值的实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立足于其价值内核,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功能。
作者 汪世虎 孙杨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1期122-128,共7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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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3[4]李鸿毅.土地法论[M].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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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0]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9.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2

  •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海炜.对已办理转让预告登记房产的执行[N]人民法院报,2009(006).
  •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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