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是对付公司中那些滥权、浪费和盗窃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则几乎是一片空白。新修订的《公司法》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在第152条中第一次明确赋予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合法地位,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但客观地说,这区区一个条文共三款的规定稍显粗糙,尚有较多疏漏和值得探讨之处,如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激励机制以及诉讼结果归属等方面均未做出规定,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文章在辩证分析新公司法的历史性突破和疏漏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8年第11期137-141,共5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