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药企采取以生产仿制药为主的经营模式,以低利润的简单叠加来谋求发展,所仿制的大部分为专利到期的专利药。但一份专利的保护期满并非就意味着其产品就可以任意仿制,盲目仿制还是会存在侵权风险的。我国药企需要降低所要投产的仿制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首先,从国内市场来看,在选择所要投产的仿制药品时,一定要对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分布进行充分的检索,对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专利权进行专业的分析。在充分检索和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所要投产的仿制药品的侵权风险。其次,从国际市场来看,对于准备出口海外的仿制药品.在进行与国内市场同样的准备的同时,还需要注意所出口国专利制度的特殊规定。
出处
《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
2008年第11期58-62,共5页
China Pharmaceutical Technology Economics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