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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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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 王淑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24-2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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