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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 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 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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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38-44,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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