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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某报采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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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接2008年第7期,第35页) 8.称谓别忘尊重人权 在撰写司法类报道时,对文中当事人的称谓一定要根据依法处置的进度而定,如犯罪嫌疑人等;不可将其所犯罪行或违法行为与其称谓组合,如“骗子王某”、“强奸犯李某”、“妓女岑某”、“小姐赵某”、“无照小贩张某”等。
出处 《新闻爱好者》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53-53,共1页 Journalism 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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