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事件非正常状态下存在紧急权力与紧急失权的冲突,合理平衡二者的利益边界是立法的关键。突发事件中对人权的限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权保障是立法的逻辑前提和终极目标。突发事件应对中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既有适用人权保障的一般原则,又有特殊性原则。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仅确立了人权保障的一般原则性,如人权理念、比例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缺乏最低标准原则、宪法保留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不歧视原则,应当予以立法创新并完善。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65-69,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