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充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有明显的缺漏,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它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欠数个债务时,若前者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决定清偿次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与之相伴,我国在对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的此项制度进行翻译时,中译名也五花八门,其实在原始术语上,西方多使用"清偿指定"的表达,"抵充"这种表达是我国清末民初学者在引进西方制度时的意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清偿的抵充"的术语表达,并且应将之置于"债的消灭-清偿-清偿的抵充"的体系结构之中。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53-58,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