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讯表决的有效运行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这些规则主要是与议案内容有关信息的披露、通讯表决的具体行使方式与对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有关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实行通讯表决的前提,应披露的主要信息及披露方式,由主管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股东以书面表决或电子表决不同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应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方法与送达时间,并明确对临时动议或修正案与多重投票的处理规则。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59-65,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王宗正主持的浙江省教育厅2007年科研项目"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07053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