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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别抵押情形中抵押权优先效力之研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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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82条对房地产"视为一同抵押"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抵押权的效力扩张应受到严格限制,《物权法》第182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因此,抵押权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各得就其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作者 童付章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12-116,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
  •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
  • 4《担保法》第36条.
  • 5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 6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 72004年4月1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 82004年12月1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共引文献78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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