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25-130,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