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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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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颁布之前,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从达成买卖协议到权属登记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发生的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除了违约救济,对于保护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是无能为力,债权人很难获得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而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对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债权请求权予以保全,保障其将来实现物权,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 于勇
出处 《科教探索》 2008年第11期284-28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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