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及其法理思考
2001年11月27日,原告施某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80643896811849随卡附有6位数的密码。原告在牡丹信用卡个人申请卡中申明,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同。此后,被告按约进行多笔交易。200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本单位会计张某存款,因张某事先知悉原告的信用卡号,凭此卡号,存入原告信用卡现金15000元。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8年第5期80-92,共1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