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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系统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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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理学和社会学的传统分工中,法理学关注规范,而社会学则关注事实。法学家的任务是阐释并适用规范,而社会学家则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律的存在语境,即法律的社会条件和后果上。但是,这种传统的观念即使是在汉斯·凯尔森对法律做出最为精准的阐述时就已经过时了。“社会动力学”的进路和利益法理学已经把法律的适用与那些在型塑规范的时候并未考虑但是在法律文本形成后必须加以确定的事实联系了起来。实用主义曾宣称所有法律的实际适用都必须考虑法律的不同构造将如何影响法律的产出;这种构造不仅关系到对法律系统中未来的决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关系到在社会实在中对实际后果的控制。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8年第5期119-128,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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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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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29

二级引证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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