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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须先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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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了解实际情况,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草案),拟增加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条款作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4条。第4条还包括,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
出处 《天津人大》 2008年第11期48-48,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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