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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社保费到底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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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工艺品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4720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费。乙方每年年初从该费用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某工艺品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某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作者 张微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8年第1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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