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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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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8年第6期110-1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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