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我国传统的财税法理论,多从国家本位的立场阐述税收,把税的征收与使用割裂开来研究,而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而作为"租税国家",纳税人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所缴纳的税金享有终极所有权,理应对税金如何安排使用享有监督权。我国税收立法侧重于从义务角度阐述纳税人概念,完全没有涉及纳税人权利,作者将权利要素引入纳税人概念之中,即纳税人是指法律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负税人。为维护纳税人所应当享有的固有权利,纳税人诉讼是一个基本选择。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56-59,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