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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经营租回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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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0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第32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作者 李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49-5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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