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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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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作者 叶林荫
出处 《北方经济》 2008年第23期29-30,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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