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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出被扣押的赃款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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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柳某趁同居女友李某睡觉不备之际,盗走其银行卡,在储蓄所取走人民币1.2万元:次日,柳某再次用同样手法盗取李某人民币2.5万元,同时盗走李某的金手镯和数码相机。上述赃款、赃物均被柳某先藏匿于其前妻曾某暂住地,后柳某将其中1.5万元存入曾某的银行卡内由曾某代为保管,赃物一直存放在曾某暂住地的保险柜中。
作者 陈英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3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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