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多种多样,理论方面也极富争议。确定社会调查主体,要综合考虑调查的含义、目的、对象,调查主体的能力,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真实性与公正性的保障等因素。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08年第6期48-52,47,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2006年--2008年团中央"公安机关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课题成果之一。